关于调整教职工交通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1-23 14:20:03 来源:http://ggc.hdu.edu.cn/view.php?tid=117&cid=28 作者:公共事务处 阅读次数: |
各学院、有关部门: 考虑到住房制度改革和新校区重心转移等因素,现将学校教职工交通月票补贴的发放办法调整如下: 一、 在文一校区工作的,凡居住离校区在5站及其以上的在编正式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享受交通月票补贴。 (一)已享受本人或配偶单位房改房者。 (二)未享受房改政策的自购房者。 (三)因家属住宅房紧张等原因,学校同意在外租赁房者。 二、现已在下沙校区工作,居住离校交通班车停靠点3站及其以上者可享受交通月票补贴。 三、文一、下沙二校区轮流上班的教职工,需有关部门出示证明。 四、交通费的发放标准为每月40元,全年规定10个月。凭购票凭据经公共事务处稽核后到计财处报销,隔年作废。 五、后勤服务公司及其它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费用自理。 六、申请享受交通补贴的教职工需带部门证明、户口本、房产证复印件到公共事务处办理有关手续。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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