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1-30浏览次数:201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11-11-30 15:11:00  来源:  作者:李娟  阅读次数:
为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工作秩序,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1全校教职工要发扬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随意、无故脱岗而影响正常工作。教职工因病因事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工作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要办理销假手续。
2、教职工休病假,需凭校医院或经校医院确认的诊断证明书,并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教职工请事假三天及三天以内由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三天至七天由学校人事处审批;七天以上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因私出国(境)的,按《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章  
第二条 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
我校校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应包括两项内容: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建议休息天数,下同)为有效证明。校外就医的,就医后(含急诊)持病历等原始材料到校医院核查,确认后由校医院提出建议休息天数。
1、校医院医生可提出15天以内病休建议书,超过15天的,应由校医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校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书。
2、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应凭校医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校医院公章的诊断证明。需半年开具1次证明。
3、校医院医生要实事求是地依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严禁开具假证明。对开具假证明者,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三条 病假工资
根据国发[1981]52号、浙人薪[1997]163号、浙人发[2008]84号精神执行国家工资。
1、病假在2个月内的,基本工资部分(指国家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以下同)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病假期间与职务、技术等级挂钩的各项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
5、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
6、病假期间的校内绩效工资按学校两级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病愈复工后不久又休病假的时间计算。
教职工连续病休在3个月以上者,病愈需要恢复工作,应凭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证实可以恢复工作的方可复工。复工后不满3个月又休病假者,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复工前后的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第五条 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因病经组织批准离岗休养在6个月以内者,可连续计算工作年限。治疗、休养时间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病愈后连续工作的,其病休前后工龄合并计算。
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第三章  
第六条 教职工因事不能上班工作的要请事假,有正当理由的可准请事假,但对事假应从严掌握。事假期满应准时回单位销假上班工作。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1、事假期间的国家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以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2、事假期间的校内绩效工资按学校两级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之内。难产或多双生以上的,加产假15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2、怀孕3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2030天的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50天产假;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国家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升、调整工资。校内基本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第五章 哺乳假
第九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部门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有条件的学院、部门,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
2、假期待遇: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请1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基本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女职工哺乳假期间,校内基本绩效工资停发。
第六章  
第十条 根据《婚姻法》以及《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婚假:法定婚假为3天,晚婚者(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享受15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工资及津贴照发。
第七章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险(87257号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1、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丧假1—3天,在外地的另外增加路程假。
2、工资待遇:工资照发,路费自理。
第八章 探亲假
第十二条 探亲假期。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固定职工,因和父母或配偶不在一地居住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其中:未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每次20天;已婚职工探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每次30天。上述时间不包括路程时间,根据路程远近另加路程时间。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平时一般不安排职工休探亲假。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探亲路费。未婚教职工每年报销一次探亲的往返路费(火车硬座票价、长途汽车票价,下同)。已婚职工每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自负基本工资(包括职岗津贴和省直补贴)30%,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十四条 出境(国)探亲
出境(国)探亲,按事假对待,探亲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含寒暑假);工资待遇按浙人发[2008]84号文件执行。请假出国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本工资,保留公职;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章  
第十五条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2、请假在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位工作者,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到岗位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4、经查明请假理由是为欺骗组织而编造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5、经教育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超过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凡旷工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旷工期间停发国家工资及校内基本绩效工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辞退。
第十七条 上述的休假时间,凡未作特殊说明的,均包括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文件另有规定
的,以按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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