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党风党纪监督员条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2-02浏览次数:170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党风党纪监督员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1-12-02 13:57:44  来源:纪检监察办公室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更好地把党内监督、纪检部门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风党纪监督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依据《党章》、《廉政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2、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勇于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利益;

3、关心党风廉政建设,热心纪检监察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规知识,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4、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求真务实,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第四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的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学校和所在学院、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勤政情况。

(二)对学校基建、维修、财务、后勤、图书、招生、采购管理和干部任用、人事调配、科研经费使用等重点领域,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等重点岗位进行监督。

(三)检举、反映学校各级组织、部门及党员干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和行为。                

(四)监督各级组织和部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校(院)务、信息公开、党务公开情况;监督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有否突出问题;监督学术风气方面有否不端行为;监督有否管理不严、造成浪费现象。

(五)反映师生员工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六)经常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沟通,积极完成纪检监察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党风廉政监督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二)有权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问题进行质询,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对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予以答复。

(三)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及调查研究。

(四)参与讨论研究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的政策和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的组织领导

党风党纪监督员在学校纪委领导和校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的聘任

党风党纪监督员由各党总(直)支、学院推荐,经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审核并报学校纪委批准后聘任。由学校纪委颁发聘任证书。聘期一般为两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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