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1-12-08 14:14:10 来源: 作者:李明 阅读次数: |
杭电学[2010]76号 关于印发《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学院、处级部门: 现将《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学生 勤工助学 管理办法 通知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2010年4月12日印发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勤工助学的原则与要求 (一)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状况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二)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三)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岗位职责,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禁止的、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各学院、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建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部,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各用人单位须于每学期第18-19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设置(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校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学期第2周面向全校公布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岗位要求及相关待遇(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三)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并签署相关协议后设岗。 四、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一)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并附本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由学生所在学院学工办签署意见后,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勤工助学。 (二)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录用。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三)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生资助中心作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此后6个月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五、勤工助学的管理及考核 (一)学生从事勤工助学应利用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旷课、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临时岗位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37.5小时(寒暑假不超过75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用人单位、学生资助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二)学生因故提前终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做好工作交接。如无故停止勤工助学活动,并因此影响到用人单位的工作的,扣发当月工资。此后6个月内,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三)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工作,并建立勤工助学学生的上岗、离岗和工作表现档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期末将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表现情况进行检查,平时进行抽查。 (四)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六、报酬标准及发放 (一)勤工助学岗位每小时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每人每月报酬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元人民币,特殊情况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二)勤工助学经费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按校院两类岗位分别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管理。学院勤工助学活动所需经费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院岗位数每半年核拨一次,由学院专职总支副书记负责审批发放。勤工助学经费必须按实申报,专款专用,对检查出违反此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整改后再下核指标及经费。 (三)学校岗位勤工助学岗位报酬发放由学生勤工助学指导服务部统一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岗位报酬发放由各学院指定辅导员负责。勤工助学酬金应按月及时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上。 (四)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七、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须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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