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省级重中之重学科管理办法(修订) |
发布时间:2011-12-09 15:12:34 来源: 作者:李琳 阅读次数: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省级重中之重学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重中之重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增列工作的通知》(浙教高科[2007]201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9]266号)的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我校重中之重学科的科学管理,促进重中之重学科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目标是建设一批具有较高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能力、能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项目的重点学科;培养和集聚一批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带头人,形成高素质、高水平的优秀学科梯队;形成一批在学科领域内重大标志性的科研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业水平,使之成为我省高层次人才培养、高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心和基地。 第三条 重中之重学科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技前沿,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四条 重中之重学科是学校建设的重点,学校各部门应重视、支持重中之重学科的建设,为学科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五条 重中之重学科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在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是重中之重学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 第七条 成立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委员会。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委员会是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集体决策机构,负责本学科的学科规划、学科建设、学科申报、学科评估、验收等工作。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委员会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学科负责人、全体学科方向负责人、学术骨干等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学科建设委员会成员应由重中之重学科所在学院推荐,由学校按规定程序批准。学科建设委员会主任由重中之重学科负责人担任,学院院长任副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二)制订本学科的计划任务书与年度实施计划; (三)制定本学科点的人才培养与学科队伍建设方案; (四)制定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方案,决定重大项目经费的使用,并进行监督; (五)制定重中之重学科的重大学术活动计划; (六)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第八条 成立重中之重学科学术委员会。重中之重学科学术委员会是该学科的学术指导和审议机构,由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四分之一,省外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由重中之重学科所在学院推荐,由学校按规定程序批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二)审议重中之重学科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评议重中之重学科阶段性建设成效; (四)指导重中之重学科的重大学术活动; (五)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重中之重学科负责人要在会上向学术委员会作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工作报告。 第九条 重中之重学科所在的学院要积极支持、协调和监督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纳入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负责重中之重学科负责人的遴选; (三)协助学科负责人开展学科方向负责人的遴选; (四)协调好重中之重学科与其它学科的关系; (五)提供重中之重学科的办公、教学科研和实验用房等条件,为学科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 (六)协助学校对重中之重学科进行管理,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第十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实行学科负责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二)负责组织制订本学科的计划任务书与年度实施计划; (三)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点的人才培养与学科队伍建设方案; (四)负责组织制定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方案,组织研究决定重大项目经费的使用; (五)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方案的论证; (六)负责组织制定重中之重学科的重大学术活动计划; (七)负责组织重大科学研究,实施科研计划,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八)在学院协助下,决定学科各方向的负责人,并与方向负责人签订计划任务书; (九)负责组织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确保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委员会设置1个专职学科秘书岗位,主要负责重中之重学科日常事务工作。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科建设管理的实际,可将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委员会学科秘书岗位和学院学科秘书岗位统筹安排。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十二条 重中之重学科的申报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发挥优势”的原则,使学科建设能在推动学校发展和促进经济建设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重中之重学科每四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学校将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和要求组织申报,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重中之重学科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一)重中之重学科一般应是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也可以是多学科交叉的新兴学科; (二)学科具有明显特色,实力处于省内领先水平,已具备省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博士或硕士授权点等基础; (三)人才培养成绩显著; (四)学科与浙江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密切相关,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广阔应用前景,能够产生重大标志性成果并给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 (五)学科带头人学术造诣高、有较高知名度,成员年富力强,学科梯队结构合理,整体实力强; (六)学科具有科学的运行机制,在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上能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七)学术气氛浓厚,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由学院组织申报; (二)申报材料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初审; (三)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报省教育厅评审、批准。 第十六条 重中之重学科批准立项后,应按其建设目标和要求制订计划任务书,报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同时,要按年度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七条 在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过程中,学科每年至少组织四次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每个学科建立独立的网站(网页),网站信息要求及时更新。同时每半年编写一期“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动态”简报,及时反映学科建设的成效和进展情况,送学校领导、省领导、上级主管部门参阅。 第十八条 在建设期间,重中之重学科须在年终进行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接受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年度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是作为检查、评估及下年度经费划拨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的来源 (一)省财政的专项投入; (二)学校1:1的配套; (三)学科自筹。 第二十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实验室建设:用于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维护、实验室改造、图书资料订购等; (二)队伍建设: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学科梯队的培养; (三)开放基金:用于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面向国内外开展前瞻性学术研究; (四)学术交流:用于国内外合作交流、承办学术会议。 第二十一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求 (一)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要保证对本学科的主要学科方向和新兴学科方向的投入,要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验室建设经费必须重点用于具有标志性、显示度的高水平学科研究平台投入,并发挥积极的经济社会效益;队伍建设经费必须重点用于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培养和引进,培育高水平的学科梯队;开放基金必须重点用于国内外智力引进,开展前瞻性研究;学术交流经费必须重点用于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高层次的学术会议。 (二)严格执行省财政专项资金分类使用比例的规定。省财政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不低于70%,其中用于实验室改造的经费不超过3.5%;用于队伍建设的经费不超过20%;用于开放基金的经费不超过5%;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5%。 (三)重中之重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由上级主管部门划拨到位后,计划财务处按重中之重学科名称单独列帐,实行单独核算,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用于队伍建设的经费不少于建设总经费(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学校配套资金)20%,其中用于人才引进经费不低于15%。 (五)未完成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帐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经费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学校配套及其他渠道投入的资金,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途。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资金的预算管理。重中之重学科须严格执行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建设项目总经费审核表》的建设内容和经费使用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制。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按程序报经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当年建设经费预算。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将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对于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绩效低下的项目,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审批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内容和经费使用是以《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简称《计划任务书》)和《浙江省高校重中之重学科建设项目经费预算审核表》(简称《预算审核表》)为依据,根据专项资金到位情况,按建设项目分类审批。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由学科根据《计划任务书》和《预算审核表》中确定的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提出仪器设备申购计划清单,经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二)实验室改造。由学科提出实验室改造计划,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5万元以下项目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实施;5万元及以上项目经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三)队伍建设、开放基金和学术交流费。在重中之重学科帐户的队伍建设费中设列学科人才引进专项,其比例不低于建设总经费的15%,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由学科负责人和人事处负责人共同审批,其只用于重中之重学科在建设期内的人才引进,不能挪作他用。除此之外,5万元以下开支由学科负责人或学科负责人授权委托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审批;5万元及以上开支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中之重学科须根据建设经费使用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制订队伍建设、开放基金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在建设周期内,学校在每年年终或下年度初,对照《计划任务书》进行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和学科建设水平检查评估;配合省教育厅的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对重中之重学科进行相应的检查与评估。对计划执行不力或阶段建设成效不好的重中之重学科,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重中之重学科建设水平检查评估的内容 (一)学科方向:主要研究方向的凝炼及特色,对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本学科在国内同类学科中所处地位。 (二)学术梯队:学科带头人的组织能力、学术水平、创新精神、治学态度、科学研究及成果,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学术骨干的培养和引进,学术梯队培育,对学科建设的贡献;学科队伍的学术水平、结构变化和发展潜力;学科队伍的团结协作和奉献精神。 (三)人才培养:培养或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的数量、质量,研究生毕业论文和科研成果的水平,为地方、行业、国防服务的重要人才培养项目等。 (四)科学研究:建设以来的高层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尤其是省部级和国家级重点或重大项目;学术专著、学术论文、发明专利,尤其是国际权威刊物上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成果转让及其经济、社会效益;为地方、行业、国防服务的重大科研项目等。 (五)学术交流:主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次数、规模及影响,出国进修或合作科研的次数及效果,接收国内外进修或合作科研的次数和效果,举办学术报告会或学术研讨会等情况。 (六)研究平台: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平台建设,包括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学科创新研究平台等;现有仪器、设备、资料的数量、利用率、共享、开放和管理状况等。 (七)经费使用:实验室建设、队伍建设、开放基金、学术交流等经费使用的规范、合理。 (八)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的经验、问题及解决办法。 重中之重学科考核和评估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重中之重学科及所在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商议解决。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