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省级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1-12-09 15:19:13 来源: 作者:李琳 阅读次数: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省级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重中之重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增列工作的通知》(浙教高科[2007]201号)和《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教高科〔2007〕125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省级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简称“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管理,促进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目标是建设高水平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载体,使学科达到全国同类学科先进水平,通过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特别是主动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形成重大研究成果,使学科的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居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行列,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相关领域的“思想库”;通过加强学科建设和跟踪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风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成为我省相关研究领域的“人才库”;通过参与制定相关研究领域的全省或全国性发展规划、协调相关研究领域的全省或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情报信息网络等,成为全省乃至全国高校的“信息库”。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要突出学科综合与交叉,强调学科的已有优势和特色,强调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参与重大决策相结合,强调知识创新和制度创新。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要紧密围绕上述建设目标进行。 第三条 在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是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所在学院要积极支持、协调和监督研究基地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一) 将研究基地建设纳入学院的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 协助研究基地负责人开展研究方向负责人的遴选; (三) 协调好研究基地所依托学科与其它相关学科的关系; (四) 提供研究基地的办公、教学科研和实验用房等条件,为研究基地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 (五) 协助学校对研究基地进行管理,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实行研究基地负责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组织制定研究基地的学科建设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二) 负责组织制订本研究基地的建设计划任务书与年度实施计划; (三) 在学院协助下,负责研究方向负责人的遴选; (四) 负责组织制定本研究基地的人才培养与学术队伍建设方案; (五) 负责组织制定研究基地的学科实验室建设方案及方案论证,组织研究决定重大项目经费的使用; (六) 负责组织重大科学研究和科研课题实施计划,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七) 负责组织制定研究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计划; (八) 负责组织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进行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 (九)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六条 成立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该研究基地的学术指导和审议机构。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省外专家要有一定的比例,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研究基地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由研究基地所在学院推荐,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发文。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研究基地建设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评审研究基地的重大研究项目;评议研究基地阶段性建设成效;指导开展重大学术活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研究基地负责人要在会上向学术委员会作研究基地建设的工作报告。 第七条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每四年为一个建设周期,学校将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和要求组织申报,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八条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批准立项后,应按其建设目标和要求制订建设计划任务书,报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同时,要按年度制定实施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九条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来源 (一)省财政的专项资金; (二)学校1:1的配套; (三)学院、学科自筹。 第十条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要求 (一)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科研课题经费:用于资助3-4个重大研究项目; 队伍建设经费: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学科梯队培养; 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经费:用于购置图书资料、数据库、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网站建设等必要的研究与管理条件的改善; 学术交流经费:用于国内外合作交流、承办学术会议。 (二)经费使用比例 用于科研课题经费应不超过40%;用于队伍建设经费不低于30%,其中用于人才引进的经费比例不低于20%;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经费不超过20%,其中基础设施建设费不低于12%,运行费不超过8%(业务招待费控制在4%以内);用于学术交流经费不超过10%。 (三) 建设资金要保证对研究基地的主要研究方向和新兴学科方向的投入,要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科研课题研究经费须用于重大研究项目,以取得标志性成果为目标;队伍建设经费须重点用于中青年学术骨干的引进和培养,培育高水平的学科梯队;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经费须重点用于图书资料、数据库及计算机软硬件等研究条件的改善;学术交流经费须重点用于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高层次的学术会议。 (四) 研究基地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经费支出。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它开支。 (五)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经费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科研课题经费资助项目的管理 (一)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申报书所确定的重大研究项目须明确重大研究项目负责人,实行重大研究项目负责人制。围绕重大研究项目的研究内容可设立若干项目子课题。 (二)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负责受理项目子课题的申请、评审、立项和结题验收。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对项目子课题的申请、立项和结题验收进行监督,实行备案管理。 (三)项目子课题须向校内外公开招标申请,申请者原则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 (四)项目子课题由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资助项目及经费额度,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立项资助项目子课题经费从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的科研课题经费中划拨,并设立子项目账户。受资助者须与研究基地签订项目合同书。 (五)科研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为日常办公费、学术活动及调研差旅费、论文版面及知识产权申请费、项目评审及鉴定费、资料及印刷费、材料与小型仪器添置费等。 (六)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要对立项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如检查发现获资助项目研究中断或无法进行,或未按要求使用获资助的经费等,研究基地有权中断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并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七)获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学术论文、知识产权以及科研成果转让等)归属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时应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并注明“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的字样并注明项目编号,重大研究项目编号按“RWSKZD0x-xx”编制,“x”为重大研究项目序号,“xx”为项目子课题序号。 (八)项目结束后,受资助者须向研究基地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附研究成果、论文、知识产权证书或鉴定证书等),由研究基地组织验收,并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使用的审批 (一)科研课题经费。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根据重大研究项目立项,由重大研究项目负责人或子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队伍建设费。在研究基地建设经费帐户的队伍建设费中设列人才引进专项账户。人才引进专项经费由研究基地负责人和人事处负责人共同审批,其只用于研究基地在建设期内的人才引进,不能挪作他用。 (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经费、学术交流费。3万元以下开支由研究基地负责人审批;3万元及以上开支须经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须根据建设经费使用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制订科研课题、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学术交流等方面的管理办法,报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进退机制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资金预算内容,但需按程序申报并经批准。学校对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建设经费使用不合理或违规的给予警告并限期纠正,必要时对建设资金的使用予以冻结。 第十五条 在建设周期内,学校在每年年终或下年度初,对照《计划任务书》进行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和学科建设水平检查评估;对计划执行不力或建设成效不明显的研究基地提出整改意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水平检查评估的内容如下: (一)学科方向:主要研究方向的凝炼及特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和作用;本学科在国内同类学科中所处地位; (二)学术梯队:学科带头人的组织能力、学术水平、创新精神、治学态度、科学研究及成果,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学术骨干的培养和引进,学术梯队培育,对学科建设的贡献;学科队伍的学术水平、结构和发展潜力,学科队伍的团结协作和奉献精神; (三)人才培养:培养或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的数量、质量,研究生毕业论文和科研成果的水平,为地方、行业、国防服务的重要人才培养项目等; (四)科学研究:建设以来的高层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尤其是省部级和国家级重点或重大项目;学术专著、学术论文、重大咨询报告;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成果转让及其经济、社会效益;为地方、行业、国防服务的重大科研项目等; (五) 学术交流:主办或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次数、规模及影响,出国进修或合作科研的次数及效果,接收国内外进修或合作科研的次数和效果,举办学术报告会、学术研讨会等; (六) 研究基地的管理和经费使用规范性和合理性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研究基地及所在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商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点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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