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1-12-19 14:34:35 来源: 作者:毕嘉 阅读次数: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资源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用水用电,根据国家及省市的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有效控制水电运行成本,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校所有水电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校长为主任,分管副校长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校节能工作委员会。节能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水电管理方针、政策和规定; 2、审核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 3、审批学校水电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4、审批用水用电定额指标、水电收费价格及节能技术改造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学校节能工作委员会下设节能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节能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共事务管理处。节能工作办公室职责: 宣传、实施国家有关水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负责制订学校水电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 负责制订学校水电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 负责学校用水用电定额指标的制订、调配与管理; 负责管理学校水电及节能改造工程项目; 负责全校计划内停水、停电的审核和信息发布及计划外临时用水用电审批; 负责指导各学院、各部门水电节能工作; 负责做好与主管部门联络及材料报送事宜。 第六条 学校委托后勤服务总公司具体负责全校日常的水电资源管理工作。后勤服务总公司下属维修服务中心作为水电资源管理的实施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全校用水用电供应和水电设施维护; 2、负责学校配电房、水泵房、中央空调及电梯的管理工作; 3、受理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用电申请,负责全校所有水电用户的日常用水用电管理; 4、负责查抄水电计量表计、查处违章行为; 5、负责全校水电表计安装、**、检验、更新和维护; 6、做好各校区水电及其设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7、协助做好节能宣传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第七条 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提出开户申请,经学校节能工作办公室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应与用户签订《水电供应使用管理协议》,按协议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第九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均应事先向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用户如需新增用水用电设施,变更(扩大)容量,应在购买前到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用水用电定额管理及计量收费 第十一条 用水用电定额管理 1、建立用水用电定额管理制度,实行水电总量控制,用水用电定额管理、超支收费,是学校实行水电管理办法的一项管理手段。在完成水电基础设施改造和计量表计安装后,将通过试点逐步在全校推进用水用电定额计量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水电管理体制改革。 2、用水用电定额管理及指标的测算,指标节约和超支的奖惩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表计管理 1、水电表计的安装由学校节能工作办公室统一规划,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及实行定额管理的用户,水电表安装费用由学校承担,其他用户的水电表安装费用自理。 2、水电表计安装根据学校水电设施状况和二级计量管理需要确定。如各学院、各单位内部管理需要、要求单独装表计量的,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负责,安装费用自理;对难以分开安装水电计量表计的用户,经双方协商可用其他方法解决;暂无条件安装计量表计的用户也要严格控制用水用电,俟条件成熟后再装表计量。 3、计量表计箱及其附件的技术参数确定、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等均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负责。 4、临时用水用电一个月以上的用户,应安装计量表计,一个月以下(含一个月)用户,按水管径流量及用电设备装机容量,水电使用时间,规定的水电价格计收水电费。 5、用户对表计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有关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情况,确定验表及相关费用。 6、用户对水电计量表计应负责保管,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的,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更换表计费用。 第十三条 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1、校内水电用户按照杭州市同期收费标准,校外和生产经营性水电用户收费标准由学校节能工作委员会根据物价部门及行业规定研究确定。 2、学校计划财务处建立水电专用帐户,专款专用。水电收费分为“代扣”和“缴费”两种形式,凡在计划财务处设立经费户头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节能工作办公室提供扣款清单后,计划财务处办理代扣手续。 3、后勤服务总公司建立水电抄表、核查、报送工作的规范程序,做好“缴费”用户水电费收交工作。 4、各用户需设立水电管理联系人一名,负责与水电管理工作部门联系,对抄表数进行核对和确认。 第十四条 收费分类 1、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用户 属于学校的教学场所的用水用电。 学校图书馆、展览馆、会议室等。 体育馆、体育场、学生活动中心等文体活动场所。 学校节能工作办公室核准,由学校支付用水用电费用的单位。 上述用户用水用电费用,经学校节能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结算。 实行定额管理用户 学校行政管理单位的用水用电。 各学院、部及其所属单位和部门。 学生宿舍、辅导员宿舍、宿管员宿舍。 其它由学校节能工作办公室核定的校内单位。 上述用户用水用电实行“核定定额、节约留用、超支自付”的管理原则。经学校节能工作办公室审核,节余水电指标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超定额部分的费用由用户承担。 3、按实收费用户 酒店、招待所(文汇大酒店、文一招待所等)。 基建工程、维修项目等单位。 出租门面房、个体经营户。 校内教职工宿舍、编外员工宿舍。 后勤服务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其他经济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 上述用户用水用电经费按协议支付,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等按行业及学校审计部门规定计收水电费,工程竣工后在工程款中扣除其水电费。 第五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节能工作办公室和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同意,不得在学校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十六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审核,并报学校节能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七条 凡新建、改建、装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中心签署意见,施工单位提供水电竣工图各一份后,计划财务处支付工程款项。 第十八条 凡人为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况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十九条 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第二十条 新增空调设备必须到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并报学校节能工作办公室审批。电力线路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方可安装。 第二十一条 空调设备需移位的,须到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办理移机手续。 第七章 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二十二条 学校水电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对水电设施进行改造及处置。 第二十三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应保证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制订学校内泵 房、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学校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 第八章 节水节电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注重节水节电管理,加强节水节电宣传,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使用节能产品。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空调的使用应科学合理,室内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 第二十七条 杜绝“长明灯”。做到人走灯灭,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要关掉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大楼、教室用电管理规定。提高教室利用率,减少少数人占用教室浪费电资源现象。 第二十九条 禁止使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校园绿化需要用自来水浇灌时应向后勤服务总公司维修服务中心申请并备案。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管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节水节电意识的教育,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节水节电奖励办法。 第九章 违章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按规定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千分之三计收滞纳金。拖欠水电费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两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水电费的,实施停水停电。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严禁违章用水用电。下列行为视为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 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电; 未经批准在学校公共水电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 改变计量装置接线,伪造、开启计量装置封印用水用电; 故意损坏计量装置,使水表、电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不包括消防工作需要用水); 其他方法窃水窃电。 第三十四条 违章用水用电处理。 违章用水用电行为一经查实,由学校节能工作办公室开具《违章用水用电通知单》,二周内未接受处理者,将停止供水供电。凡被停止用水用电的用户,必须到学校节能工作办公室接受处理并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恢复水电供应。 用水按管径流量及实际使用时间,用电按私接设备装机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水电费,并按追补水电费的三倍收取违章用水用电的违约金。 违章用水用电时间无法查明时,至少按6个月起计算追补水电费和收取违章用水用电的违约金。 对拒绝承担违章责任且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 学校节能工作委员会对检举、查获违章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节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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