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房改、房管的有关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2-19浏览次数:0

我校房改、房管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19 14:36:31  来源:  作者:毕嘉  阅读次数:
 我校房改、房管的有关规定

1、对引进人员的补贴规定。凡属人事处确定为引进人员的,均可在以下两条补贴政策之“路”中任选一条来“走”。

无论其来校前有否享受过原单位分房或领取过住房补贴,都可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协议,按协议规定申领住房补贴(此为学校内部政策,按户计)。

⑵按政府规定的货币化住房补贴政策享受,即“老人”一次性领取每平方米1200元的住房补贴,“新人”领取每月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但在申领时须提供原单位和原工作地房改机构出具的无房及未领取过住房补贴的证明。

2、对已领住房补贴,仍居住学校住房的人员的房租规定。凡领取了住房补贴,即视为学校已为其按规定解决了住房问题,原则上不应再居住学校住房,仍需居住的,学校将按市场价标准或高于市场价标准收取房租。

3、对已分配到学校组织的房源(如教师专用房),仍居住学校住房的人员的房租规定。在学校和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协调后可以交付所分住房钥匙之日起满6个月后应退出学校住房,本人如因特殊情况仍需居住学校的,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房租。

4、对在外租房的人员发放租房补贴的规定。⑴1998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在申领住房补贴前,凡租住私有高价房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在外租房补贴,补贴额度按申请人职级确定。此补贴可领取至本人另购住房,房产商交房后6个月止(但此前如已另向学校申请领取了货币化住房补贴的,则立即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⑵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已婚教职工(未婚教职工一般安排居住教工集体宿舍),在其 “住房公积金补贴”帐户建立后,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⑶对在申领租房补贴过程中不实事求是或超过规定时间多领取租房补贴的,一经发现即予扣回并作通报批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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