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 |
发布时间:2011-12-19 09:59:53 来源: 作者:校工会 阅读次数: |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规定,成立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一个专门组织机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并对其负责。 1.审议准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 2.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或联席会议; 3.督促、检查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4.制定有关提案征集和处理的规章制度; 5.征集提案; 6.按规定对提案进行整理分类、审核立案; 7.对立案提案,及时报送学校研究落实;对未立案提案,提出意见,直接答复提案人; 8.督办、检查提案落实情况,并向有关校领导反映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通报落实进展情况; 9.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处理结果;对未落实提案,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10.根据需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征集工作和提案处理结果的报告。 11.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组成: 1.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2.委员人选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 3.委员会换届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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