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2-19浏览次数:188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19 10:10:00  来源:  作者:校工会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二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根据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或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是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二级教代会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章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并审议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及财务运行情况报告,讨论并审议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及工作计划,对本单位发展和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单位制定的聘任、奖惩、分配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单位行政颁布实施。

     (三)  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等重大事项。

    (四)  监督和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可以对干部进行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学校予以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五)  积极协助、推进本单位的院务公开工作。

第五条  单位行政领导每学年向二级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权。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尊重、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团结和教育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教职工,均可当选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从本单位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届中因工作等原因调离、退休或不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缺额代表由原选举单位补选。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的民主参与能力及奉献精神,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并反映教职工意见、建议。

第十条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宜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按照一定比例由二级单位直接选举产生,须获得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方能当选。学院教代会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70%,高级职称代表、女教职工代表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实行社会化改革和企业化管理的后勤总公司建立职代会制度,其一线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70%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建立小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履行闭会期间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和表决,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提案;

(三)  有权就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  有权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询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五)  因依法行使民主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  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教职工群众工作;

(四)  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学生或其他人员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列席代表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三年为一届,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年会,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部门工会应将不召开教代会的情况书面报告校工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党组织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党组织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分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组织教代会的换届选举,做好大会各项筹备工作的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做好教代会文件的整理和归档,督促并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分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按规定填写《召开二级教代会预报告表》报校工会同意并备案,教代会结束一周后应填报《二级教代会情况报告表》,并将会议材料交校工会归档。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在试行中如与上级新颁布的有关条例精神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的修改、补充权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学校工会。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注: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的高校二级单位都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尚未建立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单位要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使之不断完善。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建立教代会制度,正式代表一般按教职工人数20-50%比例确定,最低不少于20名,其中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下的单位宜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高校后勤、企业等实行社会化改革和企业化管理的二级单位应建立职代会制度,其一线职工代表名额不低于代表总数的70%。职代会制度和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参照二级教代会的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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