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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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12-20 08:45:00  来源:  作者:校工会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为加强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全面落实教代会各项职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作用,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的姿态投身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推进学校民主建设。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情况等有关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的人事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方案、分配方案、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基本规章制度和方案;

(三)审议决定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生活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在党委领导下,根据《普通高校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第九条进行定期的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吸收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并听取意见。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决定、通过的规划、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在大会召开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各代表团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涉及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或扩大会议处理,必要时将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或扩大会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和议案提请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确认;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可以建议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并将执行委员会通过的重大事项和议案提请审议。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职能部门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根据需要邀请教代会代表参加学校有关工作和问题的讨论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教职工的要求,提请学校党政同意,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一定比例由学院、部门等单位直接选举产生,须获得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方能当选。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同时也是工会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撤换、增补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调动的,仍享有代表资格,参加调入单位的代表团活动,因此而导致的原代表团的缺额,一般不予增补。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离)休、去世或因其他原因长期离校而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缺额代表原则上应予增补。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和讨论;

(三)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与批评,参加对教代会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四)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地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人员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人员、列席代表无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为大会开会期间的专设机构。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成员名单在教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职权并对其负责,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主要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议题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和表决;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职权并对其负责。主要职责如下:贯彻落实大会精神,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活动;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个专门工作委员会,指导其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就教职工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与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议题,组织开展调研并把调研结果向有关部门反映,发挥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提案的征集、处理、落实和反馈工作;组织筹备召开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相关工作会议;审议大会的议程、议题、决议和决定;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和决议草案;指导、检查和监督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小组长联席会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大会执行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大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基础上,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提出,报请学校党委讨论批准,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每团推选团长、副团长12名。团长的职责是:大会期间,组织本单位代表团按时出席大会;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案,认真汇总、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完成主席团交办的事宜。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大会决议;联系群众,了解情况,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做好代表增补等工作。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教学科研和“三育人”、提案工作、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委员会以及民主评议和监督、教职工生活福利小组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由大会主席团提出人选,提交大会通过。专门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在大会执行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大会决议精神和主要职责,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请大会执行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条  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高校二级教(职)代会制度的意见》,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高校二级单位都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是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原则上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宜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二级教代会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听取并审议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及财务运行情况报告,讨论并审议单位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师资队伍等重大问题及工作计划;对本单位发展和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单位制定的聘任、奖惩、分配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单位行政颁布实施。

()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等重大事项。

()监督和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可以对干部进行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学校予以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

()积极协助、推进本单位的院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单位行政领导每学年向二级教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权。二级教代会要尊重、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团结和教育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三年为一届,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由党组织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提出;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分工会是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组织教代会的换届选举,做好大会各项筹备工作的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做好教代会文件的整理和归档,督促并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建立小组长联席会议制度,履行闭会期间教代会的职权。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在试行中如与上级新颁布的有关条例精神不符,按上级规定执行。本细则的修改、补充权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学校工会。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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