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12-02-20 14:43:12 来源: 作者:张陵萍 阅读次数: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杭电研[2010]2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学术道德是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活动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培养正直诚信、学风严谨的高层次创新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严谨治学,探求真理,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学术规定: (一)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时,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必须按照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其中重要参考文献应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二)凡署名“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的学术论文,不论排名情况如何,都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的署名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授权; (三)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搜集、发表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研究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和纠正; (四)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而未经同行专家评审、鉴定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五)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 (六)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遵守学校以及本人所在学科制定的学术工作细则、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发表文章和学位论文答辩中,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或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创新发现。 (三)重复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包括一稿多投、用中文发表后又译成外文发表(期刊指定提供作者外文稿的除外)、一项成果以多篇论文分散发表且文章相互重叠; (四)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经历、学术成果、证书等学术能力证明材料;伪造或篡改发表文章的录用通知或有关证明; (五)未经导师允许擅自运用、发表或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研究成果; (六)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七)毕业离校后继续发表在校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或申报专利、奖励时,侵犯学校及导师的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学术道德建设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评议机构。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重视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导师因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其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八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要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督促与检查,强化和落实导师教书育人的责任;严格执行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的有关规定;对于学术道德规范方面发生的问题,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 第五章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九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研究生学院负责受理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对研究生涉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研究生学院负责审查并认定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根据需要,研究生学院可聘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鉴定组,具体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和鉴定,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六章 处理与申诉 第十一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个人,视其行为、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做出以下处理: (一)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取消有关奖励、延缓学位论文答辩等处理; (二)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可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三)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泄密行为的,按照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位评定委员会的处理决定,研究生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认为学校对其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可在收到处理通知后十五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若无法送达当事人,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发布公告,并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监督。 第十四条 在学校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以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同时,对诬告者将予以严肃处理,并对被举报者予以澄清事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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