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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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2 14:14:30  来源:  作者:张陵萍  阅读次数: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杭电研[2007]47号
 
第一章        总 则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部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和协调管理,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教学评估、检查工作。各学院具体实施研究生的课程教学,负责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程开设与教学计划
一、各学院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本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和计划,各专业开设的课程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如因学科发展需要确需调整的,由学院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生效。
二、新增设课程,必须事先提出教学大纲,列出课程的学时数、学分数、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要求、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参考书目等主要内容,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部同意后方能列入。
第三章        选课和排课
一、对新入学的研究生,在每年复试结束、录取名单确定后,由导师预先填写新生第一学期的选课单,学院审核签字后交研究生部。
研究生入学后二周内,由导师和研究生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确定研究生学习期间内的全部学习任务。在以后几学期中,研究生部根据《培养计划》进行排课。
二、根据《培养计划》或新生选课单,由学院确定下学期开设课程的任课教师和教材,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主管院长审核签字后交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和学院安排下一学期的课程表,课程表于学期结束前公布并发至各学院,由学院通知相关的任课教师和研究生。
三、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予变动。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审批,经研究生部同意后方可调整。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停课、变更上课时间、地点或任课教师的,按学校的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改选和免修
一、凡参加研究生课程听课,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二、开学后二周内,研究生如发现所选课程不合适或有漏选,在征得导师及学院同意后,由学院统一到研究生部办理退课、改选、增选课程手续,逾期不予办理。未办理退课手续,又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未办理选课手续,成绩不予承认。
三、研究生在入学前已在本校参加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成绩合格且符合《培养方案》要求,在该门课程授课学期的开学后两周内,可以向研究生部申请免修(附成绩单原件,成绩有效期为两年)。经导师、任课教师同意,研究生部领导批准后,准予免修,承认其学分,但记载成绩不得超过75分,并注明“免修”字样。文献选读课不予免修。入学前从事过一年或一年以上本科教学工作的,可免修教学实践。
四、跨学科报考入学的研究生,根据专业《培养方案》,需补修大学本科课程的,只记成绩,一般不计学分。
五、研究生需选修本专业《培养方案》以外的研究生课程,只记成绩,不计学分。
第五章        考 核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全学期未完成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二)有实验的课程,缺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成绩不合格;
(三)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
(四)旷课达8学时及以上的。
任课教师按照上述条件,审核研究生的考核资格。不符合条件而自行参加考核者,不予评定成绩。
    二、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所有课程的考核方式均须严格执行该课程教学大纲。
    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等形式。口试必须有文字纪录并由主考教师签字。考查主要根据研究生平时学习成绩及测验成绩评定。
    学位课程必须考试,且其中笔试部分评分比例应占总评分50%以上。
    三、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也可采用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
    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折算一般为:90-100分,优秀;80-89分,良好;70-79分,中等;60-69分,及格;60分以下,不及格。
    四、任课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并同时制定阅卷评分标准;试卷卷面上应注明每一试题的考分。补考命题时不应降低要求。
五、全校公共考试课由研究生部安排统一时间,指定地点集中进行考试,任课教师在考前一周将试题交研究生部,监考教师在考试开始前半小时到研究生部领取试卷;其余课程由开课学院组织安排考核,并将实施方案在考核前报研究生部备案。
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及时阅卷,并在三天内将试题样卷、答卷和一式二份《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表》送交所在学院。各学院汇总后,将答卷和一份《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表》留学院存档,将试题样卷和一份《研究生课程考试考查成绩表》,最迟在学期结束前一天报送研究生部。
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时到指定地点主考或确需延期交课程成绩,须提出报告,经学院审核同意,研究生部批准。未经批准而不按规定日期、地点组织考试,任课教师要承担相应责任,并按学校的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而不及时提交课程成绩,在提交成绩以前该门课程不给予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六章        补考、缓考与重修
    一、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补考。因病(有医务室证明)、因事需缓考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和任课教师同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缓考。
二、补考或缓考一般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成绩记载注明“补考”或“缓考”字样并按照下列处理:
(一)补考后最高分数不得超过60分;
(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处理;
三、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重修,重修考试最高分数不得超过60分,并注明“重修”字样。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进行重修:
    (一)无故旷考的;
(二)考试作弊,成绩记零分的。
第七章        成绩管理
    研究生部收到各学院交来的课程成绩后,应及时登记到《研究生学籍成绩表》上。登记成绩时一律使用黑墨水钢笔,确保字迹清楚。如有修改须加盖校正章。缓考、补考、免修、重修成绩均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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