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9-25浏览次数:2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中共浙江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工委[2011]1号)和《浙江省教育系统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浙教工委[2011]8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行政主抓、学校处级部门及各学院实施、纪检及群团组织等部门协调监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时成立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检查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协调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督查办公室。
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办公室设在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全面真实、及时便民、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九条 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学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即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学校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
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
的。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二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其内容特点以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
(二)学校校报校刊、校园广播等校内媒体;
(三)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学校信息发布会;
(五)学校听证会
(六)学校年鉴、会议纪要或简报等;
(七)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八)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学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授权信息拥有单位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经保密办公室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其他学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信息内容,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和信息公开办公室通过适当措施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办公室经保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并向信息公开办公室作出说明。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        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        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        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九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申请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校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上级要求,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公布和上报。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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